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质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准保护区范围内使用液态化学品为原料或动力的单位应当设置防泄漏、防渗漏设施。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