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质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建设以下项目和以下行为:(一)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设置旅游设施、码头;(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四)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活动;(五)从事旅游、游泳、洗涤等活动;(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