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执行老年人提起的赡养费、养老金、抚恤金、财产纠纷、遗弃、虐待和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诉讼,不得推诿、拖延。

老年人提起诉讼生活确有困难的,诉讼费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法律援助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