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有关部门在制定城乡医疗保障办法时,应当在缴费水平和报销比例等方面照顾老年人。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