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违反农村财务制度、侵占集体资产和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农村审计机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追缴的违法违纪款项及违法所得,依法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