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六条有效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向群众公布。农村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检查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