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五条有效县级农村审计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审计报告,并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轻微的,应予以指明并责令自行纠正;对应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县级农村审计机构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