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为制作商业性出版物、音像制品或者进行其他商业性活动,需要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活动场地的,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者报经相关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拍摄单位或者活动举办者应当按规定支付费用。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者应当与拍摄单位或者活动举办者签订文物保护单位安全责任书。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