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允许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应当粘贴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标识。文物商店不得剥除、更换、挪用、损毁或者伪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粘贴在允许销售的文物上的标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