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十八条已修改进行大、中型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报请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并作出考古调查、勘探结果处理意见书。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考古调查、勘探结果处理意见书,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相关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