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宗教活动场所经依法批准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管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组织负责对其进行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并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