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办结劳动者档案转移、社会保险等手续。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