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二条有效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未约定起始时间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