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食盐加碘是消除碘缺乏危害的有效措施。在本自治区内生产、销售的食盐必须加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