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销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途经我区运输两碱工业用盐和其他工业用盐应当持有用盐单位所在地盐业管理机构出具的运盐证明;自治区内跨市县运输两碱工业用盐和其他工业用盐,应当持有购销合同复印件或自治区盐业管理机构签发的运盐证明。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