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未按期进行客运资格证件年度审验的,责令限期审验;经审验不合格的,限期改正。逾期仍未审验或者不合格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3至7天,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其客运资格证件。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