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出示执法证件。需暂扣客运资格证件和车辆的,应向当事人出具凭证。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