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应在30日内处理完毕。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