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出租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司售员不出具车费票据的;

(三)在起步费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