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租乘的出租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二)司售员不出具车费票据的;(三)在起步费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