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营运牌照,并且按照乘客和用户需求提供客运服务或者包租服务的客运车辆。本条例所称客运小公共汽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营运牌照,按照规定的经营起止点和线路为乘客提供营运服务的出租车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