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泵站等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和环保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