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供热设施保护与维修第三十一条有效供热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维修人员及维修设施、设备,按照供热设施、设备维修管理的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定期进行维修、养护,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转。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在其供热区域内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在供热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