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采暖费收缴第二十七条有效热用户停止使用供热设施1个采暖期以上的(含1个采暖期),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停暖申请(保修期内除外)。热用户应在采暖期开始前三十日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供热单位同意后,由供热单位采取停暖措施,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按采暖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交纳费用。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