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采暖费收缴第二十六条有效经测量确认供热温度达不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至供热温度达标期间,为室内温度不合格天数。室内温度不合格天数内,不属于热用户责任的采暖费按百分之五十计收,同时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热用户应当按规定全额交纳采暖费。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