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一条有效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设备;(二)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拆改室内供热设施;(三)严禁取用、排放供热系统循环水;(四)不得向暖沟内排入污水、倾倒垃圾;(五)不得影响共用采暖设施的正常维修。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