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热源和供热共用管网的产权和经营权。

供热单位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停止或终止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