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七条有效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摄氏18度。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室内温度的测量、鉴定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