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三条有效本条例实施前取得供热经营权的供热单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限期整改。供热特许经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