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支持和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利用,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利用与扶持力度,把传承基地与旅游业发展结合起来,对群众基础好、有市场前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通过政策扶持、资金补助、增加产品文化附加值等方式,加以开发利用,推动当地经济发展。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尊重其真实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尊重当地群众意愿,不得歪曲、贬损。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