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资金、场所、产品营销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帮助,同时依法享受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税费、信贷和本市规定的土地使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