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损坏文物保护设施或者刻划、涂污、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破坏山形水系、地貌植被的,由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