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禁止刻划、涂污、损坏文物以及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在莫土司衙署保护范围内,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情形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山形水系、地貌植被;

(二)私拉乱接电线电缆,危害文物安全。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