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文物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刻划、涂污、损坏文物以及损坏文物保护设施。在莫土司衙署保护范围内,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情形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山形水系、地貌植被;(二)私拉乱接电线电缆,危害文物安全。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