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有序参与忻城土司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依法保护忻城土司文化遗产,有权制止、举报和投诉破坏、损害文化遗产的行为。忻城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