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中心城区山体绿线保护规划,是中心城区山体绿线保护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修改山体绿线保护规划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一)城市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的;

(二)因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建设确需变更规划界线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