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地方性法规案,,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实行两次审议后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实行三次审议后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第二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第三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