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第三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