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定。不得在易燃易爆场所建筑外立面设置城市照明亮化带、景观照明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行为不得遮挡建筑物门窗和救援窗口。建筑外立面装饰材料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标准,采用不燃材料。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