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以五十元罚款;等待交通信号指示时,越过停止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