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