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信设施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禁止收购、出售、使用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电信设备、器材。收购、运输废旧电信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侵占、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线索,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