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检修和维护电信设施,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完善应急措施,为开展电信设施保护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二)根据保护电信设施的需要,在电信设施上或者周围设置标志,标明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根据保护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需要,在电信设施上或者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围墙、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及时拆除不需要继续保留的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对共建共享的电信设施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维护,确保电信设施有效使用、安全运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