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已经生效施行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发现地方性法规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地方性法规施行后,上位法修改、废止或者新制定的,实施地方性法规的机关、组织应当及时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