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修改和废止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已经生效施行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发现地方性法规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地方性法规施行后,上位法修改、废止或者新制定的,实施地方性法规的机关、组织应当及时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3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