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节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及时在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临沧日报、临沧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上刊载。在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性法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权益或者需要做必要的实施准备工作的,从公布到施行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必须立即实施的除外。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