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第二次审议与第一次审议一般应当间隔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性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市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需要作进一步研究的,由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进行第三次审议,也可以多次审议、搁置审议或者暂不付表决。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作审议意见的报告,经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作统一审议结果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第三次和多次审议时,应当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