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拟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提案人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的4个月前提出。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自收到地方性法规案之日起4个月内,应当对法规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议,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