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拟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提案人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的4个月前提出。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自收到地方性法规案之日起4个月内,应当对法规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议,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