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九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