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专题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