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条例、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在30日内报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条例、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在批准后30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于公布后10日内将公告和公布的条例、法规文本报送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