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宪法原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三)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四)结合自治州实际,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

(五)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