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宪法原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三)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四)结合自治州实际,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五)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