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需经三次或多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的法规草案,由法制委员会作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